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
2019-05-30
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查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1、申請人應當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成立的批準文件等。
2、申請人應當提交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qū)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yè)主管部門同意申請該地理標志的批準文件。授權文件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業(yè)主管部門出具,文件中應當明確說明申請人具備監(jiān)督管理地理標志的能力。
3、申請人具備對該地理標志商品特定品質檢測能力的,應提交申請人所具有的資質證書,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業(yè)主管部門出具其具備檢測能力的文件,以及申請人所具有的專業(yè)檢測設備清單和專業(yè)技術人員名單并附技術人員證書。
申請人委托他人檢測的,應提交申請人與具有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托檢測合同以及受委托機構的資質證書和單位法人證書。
4、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它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qū)范圍內的成員組成。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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